(1)達成復牌條件;(2)計劃生效、解除臨時清盤人及完成重組協議;(3)委任建議董事、審核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之成員;(4)委任授權代表;(5)委任公司秘書及於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之代表; (6)委任提供碎股對盤服務之代理;(7)變更主要營業地址;及(8)恢復買賣